關于印發《城投集團派駐紀檢專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集團各部門、子公司:
《景德鎮市城投集團派駐紀檢專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經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中共景德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
2021年6月2日
景德鎮市城投集團派駐紀檢專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紀檢監察隊伍建設,依照集團與子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完善內部監督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派駐監督機制優勢,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二條 各子公司按照業務和人員配備情況,原則上每個公司均需配備一名紀檢專員,紀檢專員由集團紀委向各子公司派駐,人員提名考察由集團紀委會同集團組織人事部門共同進行。暫不具備條件的子公司,可由紀檢監察室派駐兼職紀檢專員,待條件成熟以后再配備到位;派駐子公司紀檢專員同時兼任下設孫公司的紀檢監察工作,各派駐紀檢專員受集團紀委直接領導。
第三條 派駐紀檢專員進入駐在公司領導班子(享受公司副總經理待遇),參加駐在公司黨政班子及其他議事會議,對駐在公司領導班子執行議事規則等權力運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派駐紀檢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政治堅定、作風正派、清正廉潔,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對紀檢監察工作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和了解,為人正派,法制觀念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四)具有大局意識,能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上級指示,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處理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原則,敢于監督執紀問責;
(五)熟悉國家政策法規,熟悉黨紀政紀和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有關政策法規,有較豐富的紀檢監察工作經驗。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派駐紀檢專員的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1.檢查駐在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問題,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進行監督;
2.檢查駐在公司領導班子執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問題,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組織生活會情況進行監督;
3.檢查駐在公司經費使用管理、資產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對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4.檢查駐在公司作風建設方面的問題,對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進行監督;
5.檢查駐在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業)等方面的問題,對嚴以用權情況進行監督。
(二)督促駐在公司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1.督促駐在公司制定、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清單;
2.督促駐在公司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工,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3.督促駐在公司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4.督促駐在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廉潔自律,嚴格履行“一崗雙責”;
5.督促駐在公司整改審計和巡察發現的問題。
(三)指導和督促駐在公司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協助集團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
(四)指導駐在公司反腐倡廉宣傳和教育活動;
(五)每季度開展一次調查研究工作,分析和查找駐在公司存在的廉政風險和隱患,指導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探索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途徑;
(六)每季度向集團紀委報告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七)完成集團紀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派駐紀檢專員的績效考核:
(一)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二)考核內容為各派駐紀檢專員履職情況及其駐在公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廉情預警防控工作情況;
(三)考核方式按日??己撕湍甓瓤己朔謩e進行。日常考核由集團紀委根據績效指標分解與量化表進行評分;年終考核采取對照個人履職情況及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查閱資料、述職述廉等形式進行。
(四)考核結果記入派駐紀檢專員個人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及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工作權限
第七條 派駐紀檢專員的工作權限:
(一)參加駐在公司領導班子會議,監督檢查駐在公司貫徹執行集團決策部署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情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對重要事項的監督;經集團紀委批準查閱或者復制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財務賬目等材料;
(三)約談駐在公司干部,監督檢查駐在公司干部作風建設情況,負責對駐在公司擬提拔考察人員的政治思想、廉潔從業情況進行把關;
(四)針對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指導其整改。
第五章 工作關系
第八條 派駐紀檢專員與集團紀委關系。派駐紀檢專員屬集團紀委委員,由集團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集團紀委負責并請示報告工作。集團紀委對派駐紀檢專員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
第九條 派駐紀檢專員與駐在公司的關系。派駐紀檢專員與駐在公司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駐在公司應積極配合派駐紀檢專員開展相關工作,主動、自覺地接受派駐紀檢專員監督。派駐紀檢專員請銷假實行“一事雙請”制度,即向駐在公司請銷假,又向集團紀委報備。派駐紀檢專員不承擔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專門履行監督職責,不分管駐在公司其他業務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由駐在公司黨組織負責,派駐紀檢專員負責促進、協助、配合。
第六章 紀律規定
第十條 派駐紀檢專員要嚴格遵守、帶頭執行集團政治紀律、工作紀律、經濟紀律等各項紀律規定,嚴禁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派駐紀檢專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發現駐在公司黨風廉政問題隱瞞不報的;
(二)對駐在公司職工群眾來信來訪不及時轉交集團紀委或泄露舉報材料、案情的;
(三)接受管理、監督及服務對象宴請、禮金禮品的;
(四)在駐在公司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
(五)插手駐在單位的人事安排、項目建設、招投標等活動的;
(六)通過駐在公司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十一條 駐在公司要主動支持和協助派駐紀檢專員履行職責。駐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嚴重影響和干擾派駐紀檢專員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項及召開黨組織會等重要會議不通知派駐紀檢專員的;
(三)來信來訪不轉交派駐紀檢專員或集團紀委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派駐紀檢專員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五)打擊報復派駐紀檢專員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子公司基層黨組織架構尚未完善之前,由集團紀委派駐監察員,對子公司進行效能監察。工作職責、待遇參照紀檢專員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集團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