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全省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斷加強市城投集團黨的建設,為成為建設、投資、運營、管理城市的“綜合運營商”提供堅強政治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制度規定,修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堅持黨對企業的領導不動搖,堅持服務生產經營不偏離,堅持黨組織對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不能變,堅持建強企業基層黨組織不放松;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權責統一、失責必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企業黨組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的工作和戰斗力,為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提供組織保證。
第三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書記承擔第一責任、專職副書記承擔直接責任、班子成員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牽頭抓總、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黨建工作格局,形成主體明晰、責任明確、有機銜接的黨建工作機制。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集團各級黨組織要切實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具體負責本企業黨的建設,堅持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加強對企業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推動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得到根本加強。主要職責是:
(一)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中心任務,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國資委決策部署在企業貫徹執行;落實集團黨委和上級黨組織工作要求。
(二)明確黨組織在集團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健全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體制和機制,明確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和程序,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企業領導人員隊伍。
(四)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
(五)加強企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落實黨的基層組織全面覆蓋、黨員隊伍素質全面過硬、黨的組織生活全面開展要求,深入推進“黨建+”,增強黨組織和黨員服務企業改革發展的生機活力。
(六)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抓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設先進企業文化,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團結帶領干部職工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把意識形態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意識形態教育培訓,加強陣地建設,隊伍建設。
(八)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統一戰線人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九)按照市委、市國資委要求,落實國有企業黨建與各黨建共同體黨建互聯互動,實現組織共建、活動共聯、資源共享。
第三章 責任履行
第五條 集團黨委在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委黨委的指導下,對各子公司、控股企業黨建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
第六條 集團各黨支部履行本企業黨的建設主體責任。
(一)統籌謀劃推進企業黨的建設和改革發展,做到兩手抓、兩手硬。
(二)定期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國資委黨委和有關企業監管部門黨委(黨組)工作要求的具體措施;聽取企業黨的建設工作匯報,研究黨的建設重要問題,部署黨的建設重點工作。
(三)鞏固黨建入章成效,修訂《黨委會議事規則》,明確黨委會研究討論是前置程序及黨組織參與決策的具體內容,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委領導作用,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上抓實抓細,為促進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開好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定期開展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綜合考核評價和提醒、函詢、約談、誡勉力度。支持、保持和激勵企業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五)加強對選人用人工作的領導和把關,管標準、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薦、管監督,保證黨組織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加大人員交流力度。
(六)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責任落實情況,領導、支持紀檢監察機構監督執紀問責,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上級部門巡視巡察等形式的監督,對指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逐條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實整改到位。
(七)加強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按照全面覆蓋、有效覆蓋要求,同步建立黨的組織,動態調整組織設置,根據改革變化及時調整理順基層黨組織隸屬關系。加強黨支部建設,建立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制。嚴格落實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制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八)組織領導企業黨內學習教育。抓好黨員教育管理。嚴格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著力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和戰斗性。深入推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加強思想教育,強化黨性鍛煉,引導廣大黨員傳承紅色基因,弘揚井岡山精神,當好排頭兵和先鋒隊。
(九)推動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相融合。認真落實“黨建+”,把解決和推動企業改革發展難題作為黨組織活動的著力點,大力開展“黨建+融資機構”“黨建+項目建設”“黨建+項目服務”“黨建+群建事業”等,創新黨建工作載體,搭建活動平臺,廣泛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推動企業黨建工作效能最大化,為企業改革發展增添動力。
(十)加強企業黨建基礎保障。健全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機構,配足、配強黨務工作人員,落實黨務干部同職級、同待遇政策。選優配強基層支部書記和委員,加強基層黨組織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培訓。規范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年度預算,按不少于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計提,與留存黨費一并由企業黨組織決定安排使用。
(十一)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注重人文關懷,注重解決黨員工作生活困難,為黨員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增強黨員榮譽感和歸屬感。
(十二)建立健全企業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考核,確保制度落實到位。建立健全企業基層黨建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定期開展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將黨建工作納入企業和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與干部的任免獎懲、薪酬待遇掛鉤。
(十三)定期研究企業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和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作用。積極培育體現企業特點、增強企業凝聚力、激發職工創造力的企業文化。
(十四)定期研究意識形態工作。制定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建立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七條 黨委書記履行本企業黨的建設第一責任。
(一)全面負責企業黨的建設,主持制定黨的建設工作計劃和措施,專題研究黨建工作,抓好重點工作謀劃、部署、推進和督查,抓好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落實檢查考核、責任追究等。
(二)帶頭加強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民主集中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全面從嚴治黨的表率。
(三)帶頭加強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堅定正確政治立場和方向,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接受組織和各方面監督。
(四)帶頭建立黨的建設工作聯系點,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每年開展調研的時間不少于30天,發現解決問題,總結成功經驗,加強具體指導。
第八條 黨委專職副書記履行企業黨的建設直接責任。
(一)協助黨委書記統籌推進企業黨的建設各項工作,制定黨的建設工作計劃,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二)根據黨組織確定的目標任務,協調各方力量抓好黨的建設各項工作落實。
(三)及時掌握黨的建設動態,研究問題、提出建議,供黨組織決策參考。
(四)組織執行黨組織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決策部署。
(五)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每年開展調研的時間不少于30天,推動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班子其他黨員領導履行“一崗雙責”。
(一)主動參與集團黨委關于黨建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建言獻策,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
(二)自覺推動集團黨委的各項決策和部署在分管領域的貫徹執行。
(三)將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在指導調研業務工作的同時,指導黨建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四)每年開展調研的時間不少于30天,推動解決實際問題。
(五)完成上級組織和黨委書記交辦的工作,支持其他班子成員開展工作。
第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黨員成員應積極支持、主動參與黨建工作,非黨員的企業班子成員要支持配合企業開展黨建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黨支部依據《城投集團黨組織黨建工作考核制度》,具體負責黨建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加強自身建設。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有關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部署,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切實增強黨支部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戰斗力。
(二)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職工群眾團結凝聚到企業發展上來,服務中心工作,融入經營管理、安全生產中。堅持廣泛開展“先鋒創績”、爭創“四強四優”、“五星創評”、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示范崗、“崗位建功”、支部主題黨日等活動,引導黨員貫徹“四講四有”標準,做到“四個合格”,在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中做表率、當先鋒,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黨的基本知識、政策法律、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弘揚和傳承紅色基因;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落實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關心和愛護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
(四)加強組織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嚴格落實定期換屆選舉制度,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落實“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黨員民主評議、談心談話、請示報告等組織生活制度,嚴肅開展黨內政治生活。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黨內情況通報。
(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優化黨員隊伍的年齡、文化結構,逐步消除無黨員空白班組。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指導團支部做好“推優”工作。
(六)做好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與群眾的血肉聯系,了解和反映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黨的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意見。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幫助職工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創新群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扎實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組織職工群眾、服務職工群眾、團結職工群眾的各項工作。
(七)加強黨內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
(八)加強陣地建設。完善活動陣地建設,根據實際條件,保障黨員學習活動室建設,配備相應學習資料和電教設施。加強宣傳陣地建設,創辦宣傳欄、板報。靈活運用公眾號、微信群等形式,推進新媒體宣傳陣地建設。
(九)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和學習型組織建設。做好宣傳引導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營造健康向上、和諧穩定的氛圍。
第四章 責任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完善子公司黨建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將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的內容納入子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與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薪酬、獎懲掛鉤。
第十三條 開展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述職評議。召開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會,各黨支部書記針對本企業黨建工作開展情況逐一述職,集團黨委和支部黨員、黨務工作者代表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與黨內評先評優掛鉤。
第十四條 完善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制度,各黨支部每年應當向集團黨委書面報告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班子成員每年結合民主生活會,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履行黨建工作責任情況。
第十五條 集團黨委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企業黨建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加強日常檢查,及時了解掌握黨建工作情況。
(二)開展專項檢查,對上級部署的專項任務落實情況或者黨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
(三)強化監督,把落實黨建工作責任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考核內容中。
(四)重視群眾監督,暢通監督渠道,充分聽取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的反映和評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集團子公司黨組織及其班子成員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國資委決策部署,集團黨委工作要求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職工隊伍不穩定、社會責任不履行、長期經營不善等情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對本單位黨員干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重大事項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不據實報告的。
(三)意識形態領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現重大問題,重大輿情處置不當,嚴重損害黨和國家以及企業形象的。
(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用人失察、失誤,任人唯親、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嚴重,干部教育管理監督失之于寬松軟,領導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突出的。
(五)黨內政治生活不經常、不認真、不嚴肅,表面化、形式化、娛樂化、庸俗化嚴重,黨內監督職責不落實,發現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等有關規定,獨斷專行,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腐敗問題嚴重、“四風”問題突出的。
(八)黨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不到位,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黨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等得不到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被侵害,影響惡劣的。
(九)黨建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黨建工作考核流于形式、結果不運用,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兩張皮”問題突出,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江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
(十一)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江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景德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景德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