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2006年以來,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各地陸續開展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增減掛鉤)工作,對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護耕地資源、統籌城鄉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規定,現就增減掛鉤中有關財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增減掛鉤相關收入征管,落實“收支兩條線”政策
在實施增減掛鉤中,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供應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形成的土地出讓收入,包括利用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供應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讓收入,均應當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規定,就地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4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的相應目級科目。增減掛鉤地區試行土地節余指標交易流轉的,其土地節余指標交易流轉收入應當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的一部分,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增減掛鉤相關收入征收管理,確保相關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不得隨意減免或返還相關收入,也不得賬外設賬、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
二、規范增減掛鉤支出管理,加大對增減掛鉤項目的支持力度
在實施增減掛鉤中,要做好農村居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規范項目支出管理,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其中,農村居民住宅等拆遷補償所需費用,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費用,以及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區中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污水、環境、衛生、文化、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可以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所需費用,可以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計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資金來源安排;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區中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等相關開支,可以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等相關資金渠道中安排。
三、建立增減掛鉤項目支出預決算制度,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核撥資金
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項目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同級人大審議批準后實施。增減掛鉤項目單位申請撥款,應當依據批準的預算,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核撥資金,并根據用途分別填列相應的土地出讓支出科目。對于未列入預算的增減掛鉤支出項目,財政部門一律不得安排資金。年度終了,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的單位,應當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增減掛鉤項目支出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支出決算,按規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同級人大審議批準。
四、明確增減掛鉤稅費優惠政策,減輕增減掛鉤項目負擔
為支持增減掛鉤工作,減輕增減掛鉤項目負擔,對增減掛鉤項目實施稅費優惠政策。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49號)的有關規定,增減掛鉤項目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新建農村居民住房社區中學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以依法減免耕地占用稅。增減掛鉤項目中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增減掛鉤項目所在市縣利用節余指標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未超過國土資源部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可以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上述用地超出國土資源部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部分,以及節余指標在其他市縣交易流轉供應相應面積的國有建設用地,凡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均應當依法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
五、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從嚴控制增減掛鉤項目的債務規模
實施增減掛鉤應當充分尊重農村居民意愿,堅持群眾自愿、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分步實施、量力而行的原則。增減掛鉤項目單位需要舉借債務的,應當與開展增減掛鉤項目所需自籌資金相適應,從嚴控制債務規模。屬于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并嚴格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增減掛鉤項目單位舉債籌集的資金,應當實行銀行專賬管理,專項用于與增減掛鉤項目相關的開支,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高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效果
為確保增減掛鉤不走樣,防止出現“重建新、輕拆舊”、“重指標、輕復墾”問題,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增減掛鉤項目及其相關收支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居民合法權益,督促增減掛鉤項目資金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同時,將增減掛鉤項目納入審計范圍,督促相關單位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實施增減掛鉤項目,優化用地結構,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加快整理復墾耕地進度,保障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效果。
實施增減掛鉤是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統籌城鄉發展、保護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部門協調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確保增減掛鉤工作有序規范開展和順利實施。
財政部
2014年1月26日